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58號
SCDV,106,消債更,58,201708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方方(原姓名李賽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件:
一、請補繳預納郵務送達費用 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 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三、請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不成 立之履行有困難事由及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五、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 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 其案號。




七、請提出法定格式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並說明其中債權 人係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或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
八、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列每月必要支出細項, 如:膳食費、交通費、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並提供相關憑證 、單據證明;若有受扶養人,請提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 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或有無其他 共同扶養人、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
九、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書,並提出自105年1月起至令每月給付 薪資或相關薪資匯款紀錄單據證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補助津貼、股票或其他 收入、財產。
十一、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