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鄒紀威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7 年2 月7 日106 年度訴字第683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
訴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176、22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83 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2 月 2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本人,其於法定期間 內即同年3 月1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記載「理由後補」 ,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 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7 年3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由本院公示送達,有前開上 訴狀、本院裁定書、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基隆市中山區公所 、仁愛區公所函文、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 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