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葉文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 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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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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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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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漢仁 │臺灣新光商│106年11月30日 │23,700元 │PA0739875 │ │
│ │ │業銀行嘉義│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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