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林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
件,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註:應附繕本一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應送達處所。
二、確認被告正確的名稱為何,係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
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事務所教會?或為其他的名稱
?
三、確認被告正確地址為何?係設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
4 樓?或設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5 樓?或設於其他
的處所?
四、本件被告所在地為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第2 條第2 項
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
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向本院
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