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蔡綉綢
被 告 呂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法第77
條之6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民國104 年10
月4 日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104 水地登字第
000000號)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權不存在,應予塗銷該登
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而系爭土地依本院107 年度司
執字第11649 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委託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
同)4,639,100 元,高於本件擔保之債權額160 萬元。從而,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