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0號
CYDV,107,訴,250,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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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黃榮嘉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1979年1 月1 日以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島
上蔣介石總司令這個當局及其接替者、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繼受
台灣省政府之再實質繼受者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1979年1 月1 日以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島上蔣介石總司令這個當局及其接替者、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繼受者台灣省政府之再實質繼受者行政院之組織型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其住所或居所,及為何具有當事人能力,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中被告1979年1 月 1 日以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島上蔣介石總司令這個當 局及其接替者(法定代理人蔡英文)、被告台灣行政長官公 署的繼受者台灣省政府之再實質繼受者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是否分別係指中華民國及行政院?若非中華民國及 行政院,則原告所列之被告1979年1 月1 日以前被美國承認 為中華民國的島上蔣介石總司令這個當局及其接替者、被告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繼受者台灣省政府之再實質繼受者行政 院究係有無當事人能力、其組織型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均有不明,應由原告補正被告1979年1 月1 日以前被美國承 認為中華民國的島上蔣介石總司令這個當局及其接替者、台 灣行政長官公署的繼受者台灣省政府之再實質繼受者行政院 組織型態、法定代理人暨其住所或居所,及釋明是否具當事 人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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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