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2號
CYDV,107,訴,172,2018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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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進華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皆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未具體載明被告羅**之姓 名,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可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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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