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簡豐勝
被 告 黃夢月遺產管理人湯光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夢月遺產管理人
湯光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夢月遺產管理人湯光民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000 元,應繳裁判費
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