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557號
CYDV,107,繼,557,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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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邵紳榮
      邵振民
      陳邵靜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邵紳榮陳邵靜枝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
  不動產登記」,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邵紳
  榮、陳邵靜枝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
  行提出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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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