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江魏蓮鳳
王魏紅桃
蔡魏秋絨
魏淑女
魏瑞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江魏蓮鳳、王魏紅桃、蔡魏秋絨、魏淑女提出之印鑑
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辦理遺產使用」,
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江魏蓮鳳、王魏紅桃
、蔡魏秋絨、魏淑女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
,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