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556號
CYDV,107,繼,556,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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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江魏蓮鳳
      王魏紅桃
      蔡魏秋絨
      魏淑女
      魏瑞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江魏蓮鳳王魏紅桃蔡魏秋絨魏淑女提出之印鑑
  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辦理遺產使用」,
  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江魏蓮鳳王魏紅桃
  、蔡魏秋絨魏淑女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
  ,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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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