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43號
CYDV,107,消債更,43,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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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黃靖鈞
代 理 人 張佩君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靖鈞自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 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 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47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5月29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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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