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7號
CYDV,107,司繼,27,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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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即被繼承人蕭瑞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蕭瑞文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蕭瑞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64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瑞文之遺產管理人,執行職 務有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清單、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及進 行強制執行等程序,今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行使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請求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 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 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 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 繼字第64號及司家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被繼 承人財產查詢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及指界測量函 等件影本為證。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 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 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 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調查被繼承 人財產、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 示催告及配合強制執行之進行等事項,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 上開事務已有八月餘之時間,相關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及後續多筆田賦土地移轉國有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 ,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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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