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39號
CYDV,107,司票,439,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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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邱浩宸
相 對 人 廖國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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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無利息 107年度司票字第4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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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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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4月19日 │758,845元 │未 記 載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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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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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