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7年度,6號
CYDV,107,司法,6,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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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石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福靈宮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福靈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福靈宮社會福 利慈善基金會之常務董事,基金會報奉嘉義縣政府於民國82 年9月22日以府社福字第100335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冊、第24頁 第150號)。嗣於107年3月30日第六屆第七次董監事聯席會 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嘉義縣政府社會局107年5月18日 嘉縣社救助字第1070025694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因財團法人 嘉義縣私立福靈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 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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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