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32號
CYDV,107,司促,4332,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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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黃劉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付三個月違約金共計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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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