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移轉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3號
CYDV,106,重訴,63,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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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亞青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吳美慧、吳建宏吳佳穎洪飛琳間確認出資額移
轉無效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聲請參加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之規定,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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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