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0號原 告 林育興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被 告 許惠婷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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