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30號
CYDV,106,訴,730,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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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林育興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許惠婷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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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