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金豐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嬌
被上訴人 李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2,8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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