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54號
CYDV,106,司執消債更,5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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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江建興
代 理 人 鐘育儒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為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揆諸本條文立法意旨,更生方案之內容攸關 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對債權人之權 益影響甚鉅,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及實體權,並使法院正



確判斷有無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應賦予債權人獲 得一定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 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 之效力,附此敘明。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及更生方案,業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 送達於各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堪信 為真。是本件債權人均已知悉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得於本件裁定前具狀表示意見,先 予敘明。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468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9,533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一個月為 一期,共計清償72期,清償總金額為686,376元,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9.7%(詳參附件聲請人更生 方案)。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且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逕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聲請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 本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 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 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 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 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履行能力,協助永續性回復信 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 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則因實際受償金額 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 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及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如「清 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64條第2項第4款參照),予以客 觀判斷,始不違背前述說明。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於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水電工,每月收 入平均約達25,000元,經核聲請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東喬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民國107年2月13日107鹿東字第1070213001號函檢附 之聲請人自106年4月至12月之薪資單據,堪信屬實,先予 敘明。
(二)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已達盡力清償:



1.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3,084元(包含三餐、油 錢、機車維修、雜支、電話費、勞健保等支出)。經查, 聲請人主張三餐6,000元部分,雖未提出相關單據供本院 參酌,然該部分費用仍屬生活所必要支出,以一般人之生 活水準為考量,應屬適當;油錢2,000元及機車維修2,350 元部分,聲請人於106年12月21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中自 陳,此部分花費係因每日須從住家(嘉義市○○路○段 000號)騎機車至工作地點(嘉義縣○○鄉○○村00000號 ),往返距離約40公里,故有此油費支出,機車老舊亦常 須維修,考量其上班需求與保養維修必要,此部分支出尚 稱合理;另電話費1,000元及勞健保734元部分,經核聲請 人提供台灣之星電信費繳款通知及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提交之聲請人薪資單據資料,應係為真;雜支1,000元部 分,雖未提出相關單據,惟應係維持一般生活所必要,金 額亦屬合理。是聲請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 13,084元(計算式:三餐6,000元+油錢2,000元+機車維 修2,350元+雜支1,000元+電話費1,000元+勞健保734元 =13,084元)。
2.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3,084元後,原餘11,916元,聲請人 願提出逾八成之9,533元供每期供清償,是聲請人已勉力 提出還款方案及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又系爭 方案清償總金額686,376元,債務總清償成數為19.7%, 堪認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相當成數,債權人受償金額亦 不致過低。
3.況且本條例立法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 及公平性外,並為賦與聲請人重建復甦經濟生活之機會。 本件聲請人更生方案已盡其償還能力,同前所述,如更生 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聲請人 名下財產未具清算實益,反易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 權人同為不利尤甚。且若還款額度逾越聲請人所能負擔之 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 ,則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反受實質之不利 益,適有害於債權人債權之保障與本條例為重建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4.本院衡酌前情,認聲請人已提出其最大限度之還款方案及 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該更生方案公允、適 當且已達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公允且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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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