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514號
CYDM,107,嘉簡,514,2018052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志宏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9118號、106年度偵字第9243號、107年度偵字第
687號、107年度偵字第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志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錄音式喊話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四)第1 列「凌 晨6時17分許」應更正為「凌晨3時15分許」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方志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本件被告先後對告訴人陳○○所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各次恐嚇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密接之 時間關聯性,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前有糾紛,竟情緒失控,未假 理性思索,率爾對告訴人接二連三為本件之犯行,造成告訴 人受有相當之恐懼,所為實屬非是;惟告訴人事後已諒解被 告,並就妨害名譽及毀損部分撤回告訴,兼衡被告之犯罪手 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現為自由業、家境勉持(見其各 次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後尚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 案錄音式喊話器1 個,係被告所有,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118號
106年度偵字第9243號
107年度偵字第687號
107年度偵字第865號
被 告 方志宏
上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志宏因故對陳○○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 意,分別於:
(一)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嘉義縣○○鄉○○村0鄰○○○0號 住處內,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傳送 如附表所示之簡訊文字內容,至陳○○所使用如附表所示 門號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恐嚇陳○○,使陳○○心生恐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民國106年11月19日20時30分許,至陳○○住處附近之嘉 義縣○○鄉○○村00號之0旁木瓜園網架上放置錄音式喊 話器,重複播放:「助阿!你這個卑鄙無恥的小人,你把 我害到一無所有,我要你妻離子散我才甘願,我好欺負是 嗎?」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陳○○,致 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106月12日1日凌晨4時27分許,至○○縣○○鄉○○鄉○ ○村○○00號之7陳○○住處前,持填充紅色及黑色塗料 之雞蛋朝劉○○所有、陳○○使用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及陳○○上址住處鐵門丟擲,致該處之 鐵門、地板及上開自小客車車身受有不規則之紅黑漆。以 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陳○○,致其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
(四)106月12日4日凌晨6時17分許,至○○縣○○鄉○○鄉○ ○村○○00號之0陳○○住處前,持紅色油漆朝劉○○所 有、陳○○使用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及陳○○上址住處鐵門潑灑,致該處之鐵門、地板及上開 自小客車車身受有大面積、不規則之紅漆。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恫嚇陳○○,致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
(五)107月1日1日凌晨0時1分許,至○○縣○○鄉○○鄉○○ 村○○00號之0陳○○住處前,持橘色油漆朝劉○○所有 、陳○○使用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及 陳○○上址住處鐵門潑灑,致該處之鐵門、地板及上開自 小客車車身受有大面積、不規則之橘漆。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恫嚇陳○○,致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二、案經陳○○及劉○○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警察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方志宏對於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之犯罪 事實及有前往告訴人陳○○住處潑灑紅漆等部分均坦承不諱 ,惟矢口否認犯罪事實一(三)、(四)、(五)部分涉有 上開犯嫌,辯稱:伊確實有去潑紅漆及丟雞蛋,因為紅色及 橘色比較明顯,發洩出一口氣,讓他漏氣,讓他沒面子,不 是要警告他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 及劉○○指訴歷歷,復有手機簡訊翻拍照片、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現場照片、被害報告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錄音式喊話器 等在卷可稽。被告上開於深夜時分,以紅色油漆潑灑告訴人 住處鐵門、地板及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行為,均足以使一般人 感到震撼而有所畏懼,亦使人感受到血光、警示之意味,足 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於客觀上已可認 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並非單純詛咒 之舉。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 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 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 怖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1933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又物體表面非規則狀之大面積「紅漆」, 除破壞美觀外,亦因顏色與人體血液相近,而可暗諭為血光 之災,極具聳動之警告意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先



後利用行動電話傳送簡訊、錄音式喊話器及潑灑紅漆等恐嚇 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乃基於同 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依上開判例要旨所示,應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認被告另涉 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三) 、(四)、(五)部分,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及第354條毀損罪嫌。經查:核被告此等部分行為 所涉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14條及 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及劉秀禎 業已具狀及當庭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訊問筆錄 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本應為不起 訴之處分,惟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想 像競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徐 俐 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時 間 │ 被害人 │ 簡訊文字內容 │
│號│ │ │ │
├─┼──────┼──────┼───────────┤
│一│106年11月4日│陳○○ │助仔你這個卑鄙的小人!│
│ │ │0000000000 │你叫誰出面來找我都一樣│
│ │ │ │!你幹我老婆. . . 害我│
│ │ │ │一無所有!完我當我好欺│
│ │ │ │負是不是!我要你妻離子│
│ │ │ │散!在地方上顏面盡失. │




│ │ │ │最後跟我一樣不是殘廢就│
│ │ │ │是痕死街頭我才甘心!我│
│ │ │ │要死也要你來當墊背的!│
│ │ │ │你真的欺人太甚了.... │
├─┼──────┼──────┼───────────┤
│二│106年11月7日│ 同上 │助仔你有沒有跟以前一樣│
│ │ │ │!找我老婆跟想我老婆想│
│ │ │ │到要哭?好想知道你老婆│
│ │ │ │知道後會怎麼樣?你現在│
│ │ │ │一家很幸福美滿是不是?│
│ │ │ │我要先讓你很悽慘. . . │
│ │ │ │最後痕屍街頭或殘廢我才│
│ │ │ │甘心!一個月之內!你出│
│ │ │ │門小心一點!不出門我也│
│ │ │ │會去你家找你!你帶給我│
│ │ │ │的恨是深仇大恨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