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交簡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慶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慶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慶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 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 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存僥倖酒後駕駛 自用小貨車上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 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家境 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169號
被 告 王慶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慶輝於民國107年4月5日晚上近10時許時,在嘉義縣竹崎 鄉和平村田寮某檳榔攤內飲用高粱酒後,明知酒後駕車具有 高度肇事危險性,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飲畢後,猶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 路。嗣於同日晚上11時46分許,駕駛上開車輛,沿嘉義縣竹 崎鄉竹崎村文化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23號前, 因飲酒後不勝酒力,致駕駛操控力失當,不慎撞擊對向停放 該處路旁之葉家瑀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而 發生交通事故,經送嘉義基督教醫院救治後,在該院為警於 翌(6)日凌晨0時5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98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慶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道路○○○○ ○○○○○○○○道路○○○○○○○○道路○○○○○○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紙、現場及車損照片18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檢察官 徐 鈺 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毓 雯
附錄: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