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7年度,588號
CYDM,107,嘉交簡,588,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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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交簡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坤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坤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坤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 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 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存僥倖酒後騎乘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 ,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鐵工為 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618號
被 告 郭坤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坤富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下午3時許,在嘉義縣○○鎮○ ○000號之0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7時50分許,途 經嘉義縣大林鎮大林後火車站附近,因飲酒後致駕駛操控力 失當,不慎與李妍萱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發生碰撞(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經警據報 到場處理,並對郭坤富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 8時4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坤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辦公共危險 現場處理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表一二、嘉義縣○○○○○○○道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車損 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則 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施 明 秀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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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