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48號
CYDM,107,單聲沒,48,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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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周冬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 年度緩字第425 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周冬草因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 同條後段、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106 年度 偵字第64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 2 張,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同條後段、第266 條第 1 項前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106 年度偵字第644 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 錄表在卷可按。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 張,係被告所有,用以 供六合彩對獎及對帳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 確(見警卷第3 頁、偵卷第9 頁反面),核屬供犯罪所用之 物。復查本件聲請,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所示情形,是聲請 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 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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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