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交再字,107年度,1號
NTDA,107,交再,1,2018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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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蔡岱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107年4月11日本院107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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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