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蔡岱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107年4月11日本院107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立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