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5號
NTDV,107,訴,75,20180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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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輝琪
      李英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孟聰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
4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以民事上訴理由狀聲明上訴,惟
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
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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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