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32號
NTDV,107,家救,32,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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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簡嘉漢
      簡位同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簡紫毓
共同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相 對 人 黃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嘉漢簡位同與相對人黃郁婷間請 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司家非調字第84號), 聲請人2 人俱為受監護宣告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協助,業經審查決定 准予扶助在案,且相對人確為聲請人2 人之扶養義務人,故 本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2 件均影本以為釋明;另經調閱本 院107 年度司家非調第84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 查之結果,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非顯無勝 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 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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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