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賴信成
代 理 人 蕭慶鈴律師
相 對 人 李瓊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信成與相對人李瓊宜間請求離婚等 事件(本院107 年度司家調字第116 號),聲請人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 南投縣南投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家事聲請狀影本、翰 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各1 件及戶籍謄本2 件以為 釋明;另經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家調字第116 號離婚等事件 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訴請離婚等訴訟,非顯無 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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