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300號
NTDV,107,司繼,300,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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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容徐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翁宣鎔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翁宣鎔(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 ○○鎮○○里○○路00巷00號)為聲請人之先父徐新利共有 土地之共有人,於97年3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債權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已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 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陳誌隆即陳志賢(男 、58年4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遺 產管理人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 。本院既已選任陳誌隆即陳志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即無再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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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