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74號
NTDV,107,司票,174,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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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廖美慧
相 對 人 石世安
相 對 人 石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等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查 其所提相對人等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臺中市,有卷附本 票影本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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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