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 請 人 李宜純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廖政賜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三、特此裁定。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