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9號
NTDV,107,司拍,39,2018050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李宜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廖政賜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