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非訟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蔡秋虹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為蔡秋虹、蔡秋卿、蔡文瑜及蔡
字倫(經查:關於被繼承人蔡國松,僅繼承人蔡秉榮
拋棄繼承,依法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