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非訟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奕縢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蔡文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更正蔡
昆宏之繼承系統表,如蔡文瑜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未
成年人,並一併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及增列其法定代
理人,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提出相對人蔡佳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更正聲請
狀當事人欄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繳被繼承人蔡國松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含手
抄本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