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51號
NTDV,107,司催,51,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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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委任代理人莊明憲之委任狀(其上應有聲請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及受任人莊明憲之簽
     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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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