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 請 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啓程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委任代理人莊明憲之委任狀(其上應有聲請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及受任人莊明憲之簽 名或蓋章)。二、特此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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