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45號
NTDV,107,司促,2745,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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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余中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麗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亮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合
一、債務人陳怡如陳亮至陳俊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世明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俊亦蔡麗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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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