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余中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麗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亮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亦
一、債務人陳怡如、陳亮至、陳俊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世明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俊合、蔡麗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