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劉國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國揚 於96年1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利息及依契約約
定請求約違金。
(二)債務人劉國揚 自106年12月至107年02月共消費新臺幣1
5,126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
臺幣15,33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