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絮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榮即億耀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陸仟壹佰參
拾參元,及(一)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
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商業
登記抄本(◎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支付命令逕向
商號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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