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癸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秉益
一、債務人陳癸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萬參仟
玖佰陸拾玖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柒萬伍仟
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二)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
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癸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曾秉益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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