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84號
NTDV,107,司促,2284,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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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盈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鄒二虹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
  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
  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
  提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就本件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鄒二虹
  ,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鄒二虹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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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