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盈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鄒二虹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
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
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
提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就本件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鄒二虹
,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鄒二虹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