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16號
SCDV,106,法,16,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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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聖經學院
法定代理人 葉碧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於「法定代理人蔡碧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葉碧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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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