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81號
NTDV,107,司促,2181,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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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納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睿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蘇睿騏戶 籍設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1,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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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