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8號
NTDV,106,重訴,58,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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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魏廷恩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告兼被告莊介甫
莊娟一莊典甫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錫昌
被   告 莊介甫
被   告 莊娟一
被   告 莊陳琰
被告兼被告莊陳琰
莊典立莊玉屏、莊
淑棻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典甫
被   告 莊典立
被   告 莊玉屏
被   告 白富美
被   告 莊淑棻
被   告 莊景森
被   告 莊舒晴
被告莊陳琰莊典甫
莊典立莊玉屏
白富美莊淑棻、莊
景森、莊舒晴共同訴
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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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