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魏廷恩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被告兼被告莊介甫、莊娟一、莊典甫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錫昌被 告 莊介甫被 告 莊娟一被 告 莊陳琰被告兼被告莊陳琰、莊典立、莊玉屏、莊淑棻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典甫被 告 莊典立被 告 莊玉屏被 告 白富美被 告 莊淑棻被 告 莊景森被 告 莊舒晴被告莊陳琰、莊典甫、莊典立、莊玉屏、白富美、莊淑棻、莊景森、莊舒晴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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