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42號
NTDV,106,訴,442,20180502,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丘埔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42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89,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
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1/1頁


參考資料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