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0號
NTDV,106,訴,270,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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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梁眞福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告 陳伊君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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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