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原 告 梁眞福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被 告 陳伊君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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