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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5號
NTDV,104,訴,195,20180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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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楊惠珠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王德秀
被   告 李君容
      黃朝裕
      李見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寬舒
被   告 李松澤
      黃義新
      李永安
      李明村
      李俊雄
      李武雄
      林勝
      李志榮
      李志忠
      李京彥
      李素貞
      李承洲
      王李彩娥
      李碧娥
      李寬德
      孟崇惠
      洪汶渼
      孟巧鳳
      孟蓓玲
      蕭偉文
      蕭偉嵩
      蕭悅如
      李靜修
      林李靜娟
      鎖李秀慧
      李麗紅
      李陳好
      吳美雪
      李建昇
      李建華
      李寬祥
      李寬祺
      李碧蘭
      李碧芬
      李惠眞
      許唐寧
      許桂榮
      許桂銘
      許建烽
      許桂元
      張廷赫
      黃勝勲(兼黃瑞鈴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賢(兼黃瑞鈴之承受訴訟人)
      鄭黃麗純(兼黃瑞鈴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娜(兼黃瑞鈴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姬(兼黃瑞鈴之承受訴訟人)
      李藤華
      董寶灼
      董原榮
      謝淑媛
      林傅燈雲
      簡瑞標
      簡瑞旗
      簡瑞菊
      簡瑞鳳
      李志文
      李佳蓉
      李政敏
      李政彥
      李政國
      李清桔
      李清桹
      李和豐
      李程芳
      李梅玉
      李敏玲
      李玉柸
      李麗美
      李麗蕊
      李文生
      蔡李秀蓮
      李添生
      李添城
      李添福
      江俊皜
      江佳
      江雅玲
      李梅香
      李春堯
      洪金清
      李毓栢
      鄧德隆
      李偉修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瑛芳
被   告 李嘉文
      李正文
      李育翰
      李芳楠
      李育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雪
被   告 陳燿庭
      曾翠娥
      洪芳蘭
      鄧勝全
      鄧世浩
      李麗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滄烈
被   告 張文龍
      張秀鑾(即張文男之承受訴訟人)
      張正澤(即張文男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育(即張文男之承受訴訟人)
      張劍秋(即張文男之承受訴訟人)
      張劍雲(即張文男之承受訴訟人)
      王水銓
      吳櫂珅即吳慶維
      吳淑鳳
      吳淑慧
      吳淑莉
      王進烘
      胡張月珠
      林月香
      張智源
      張智信
      張子孝
      張淑華
      張月卿
      張月娥
      張吉助
      李偉洲
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李偉鯨
被   告 鄧國華
      李色誼
      李國顯
      李長旭
      李瑞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珠
被   告 潘氏惠
訴訟代理人 白橘
被   告 鐘宜霖
      陳若嵐
      陳若儀
      李佑倉
      陳柏瑞
      陳原塘
      陳原德
      洪棓梧
      林紀慧
      李信民
      廖炳育
      張靜珠
      李詩涵
      李盈蓁
      李慈紋
      李念恩
      李學聖
      蕭妙正
      張志成
      李育毅
      張俊哲
      陳榮峰
      李佑春
      李春暉
      洪金富
      鄧嘉明
      魏清福即魏張月遺產管理人
      李玉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春霖
被   告 李克修
      蕭瑞興
      鄧源溪
      簡洪香貴
      簡文隆
      簡文榮
      簡秀美
      李桅(即李國躍之承受訴訟人)
      李朝吉(即李唐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貞(即黃傅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黃瑪莉(即黃傅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黃意文(即黃傅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李雲峰(即洪淑俗之承受訴訟人)
      李真綺(即洪淑俗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榕(即洪淑俗之承受訴訟人)
      李如璧(即洪淑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秀鑾、張正澤、李政育、張劍秋、張劍雲為被告張文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8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文男已於本件判決宣判日即民國106 年6 月29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李秀鑾及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張正澤、李政育、張劍秋、張劍雲(下稱李秀鑾等 5 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被告張文男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暨張正澤、李政育、張劍秋、張劍雲之戶籍謄本 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等 件在卷可稽,足認張文男之全體繼承人即為李秀鑾等5 人無 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李秀鑾等5 人聲明承受被告張文 男之訴訟,惟李秀鑾等5 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 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李秀鑾等5 人為被告張文男之承受訴 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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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