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0號
NTDM,107,附民,10,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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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潘冀強
      周治孝
被  告  林宛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易字第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宛頤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號竊盜案件,經原 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此部分之請求 因涉及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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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