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解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解悟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解悟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規定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件 所示),其中如附件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4 罪,經本院以10 6 年度審訴字第50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編號6 至編號8 所示3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4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其中受刑人犯如附件 編號1 、5 、6 、7 、8 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 附件編號2 、3 、4 、9 、10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82號聲請書及刑 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 份 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本院經核卷附前揭案件自網路下 載列印之判決書3 件、判決書正本2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甲) 影本5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