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3號
NTDM,107,聲,133,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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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兆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兆期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兆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附件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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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