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0號
NTDM,107,聲,120,2018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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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柏榮
被   告 邱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為之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具保人「邱柏榕」之姓名應更正為「邱柏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具保 人邱柏榮姓名之記載與卷內資料不符,顯係誤寫,然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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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