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07年度,89號
NTDM,107,投簡,89,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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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 107年度毒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少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施用甲基安 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件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檢警尚未查悉其於106 年12月20日 晚間1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向警方主 動供出該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等情,有警詢筆錄可稽,本院 審酌被告係因毒品尿液採驗經警通知接受詢問時,經警詢問 最後1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地,被告始自 白該次犯行,且被告倘未主動供出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犯行,仍可輕易經過採尿送驗程序而查悉,則被告 雖向警方自動供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衡情 難認係基於真誠悔悟之心,故不予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猶不 知悔改,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身健康甚鉅,顯 見被告仍未戒除惡習遠離毒品,自述其學歷為國中畢業,家 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 頁),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所生身心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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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